权柄的传承
——从圣经原文到使徒统绪
太 18:18「捆绑与释放」之大公教会(安立甘高派)神学考察
随远先生 Rev. Paul Lee
2026 年 9 月
引言
在《马太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至二十节,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弟兄犯罪」的处置之道,赐下一段关于教会生活的根本性教训:先私下规劝,继而携一二人作证,最终「告诉教会」;若那人仍不听,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而紧随其后的第十八节,是这整段教导的关键锁钥,也是本文立论的起点:
「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 18:18)
「捆绑与释放」(binding and loosing)这一希伯来式的法学用语,指向一种真实而有效的裁决能力——它不只是人间的宣告,而是在天上亦被承认的、具有属天效力的行动。主在这里并非把权柄仅仅交给某一个人,而是交托给一个「你们」——即由使徒所代表的、聚集在基督名下的教会(参太 18:20「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由此,「权柄」(Authority,希腊文 exousia)这个问题,便从一句经文、一个教会的纪律场景,延展为整个基督教神学中最为深广、也最为纠缠的命题之一。
本文的缘起,正是要从太 18:18 这一节出发,系统地考察「权柄」这一概念。我们所要追问的问题,可以依序展开为九重:其一,从圣经文本整体——旧约与新约的原文——来看,「权柄」究竟是什么?圣经中反复出现的「上帝的权柄」「教会的权柄」「上帝仆人、先知、祭司的权柄」「地上君王的权柄」,这些彼此相联而又界限分明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其二,自后使徒时代起,在教会历史的发展中,「权柄」一词在教会整体、在主教、司祭(神父/牧师)、执事或新教长老与布道家、在大众信徒身上的词义,是如何延展、如何铺开的?其三,近现代及当代的教会与神学家,又是如何看待「权柄」的?其四,权柄从其源头——上帝——开始,是如何被分赐给地上的人或集体(会幕、圣殿、民族、国家)的?旧约各时期、新约从耶稣到使徒、从使徒到后使徒、从早期教会到宗教改革、直至今日,权柄又是如何被传承的?其五,「什么是使徒统绪」?权柄的传承与使徒统绪、与教阶制度(圣秩制度、圣品制度)有着怎样密切的关系?其六,权柄的传承与「神圣礼仪」有何关系?崇拜中礼2仪的核心是什么?宗教改革后走向极简化的非礼仪崇拜教派,究竟失落了什么?其七,权柄是如何在地上被实际行使的——通过教会、通过牧职、通过个人?在这个时代,我们还能用权柄做什么?其八,女性主教、女性牧师乃至未来可能出现的女性神父,对使徒统绪、对权柄的传承与行使有何影响?其九,面对今日神学院与神学生人数日渐减少的严峻现实,倘若未来某日无法再祝圣出新的主教,教会又当如何维系使徒统绪与权柄的延续?
这九个问题,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一幅关于「权柄」的完整图景。
在方法论上,本文采取「圣经原文学—历史神学—教会论—礼仪神学—当代教会学」的进路:先回到圣经原文(希伯来文与希腊文)确立概念的根基,继而沿着教会历史追踪词义的流变,再落到教会制度、神圣礼仪与当代处境,务求每一个重要名词——「权柄」「使徒统绪」「教阶制」「圣品制」「圣秩」等——都得到清晰的界定。在资料来源上,本文以下列文献(《权柄》《圣礼意义》《主日崇拜礼仪》《救赎圣事训令》、梁家麟《基督教会史略》等)为基础,辅以教父著作、教会文件与权威辞书,并参考《基督教会崇拜的重探》(增订版,2000)一书对各宗派崇拜传统的系统梳理。在立场上,本文自觉地站在大公教会的精神与安立甘高派(Anglican High Church)的传统之中来观察与判断:这一立场重视使徒统绪的历史连续性,尊重主教制(episcopacy)与三级圣职(主教、司祭、执事),以圣餐(圣体)为崇拜的中心,视神圣礼仪为教会传承权柄、与复活的基督相遇的奥秘处所。本文并不讳言自己的立场,但也力求以学术的诚实,如实呈现不同宗派——天主教、东正教、安立甘以及形形色色的新教传统——对「权柄」与「使徒统绪」的各样理解,使读者能够在对照之中作出自己的判断。
最后,有必要说明本文为何要在此时,以如此篇幅来讨论「权柄」这一命题。因为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权柄」正陷入一种深刻的危机与混乱之中:一方面,后现代的思潮对一切权威——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都投以怀疑与解构的目光,「权柄」几乎成了「压迫」的同义词;另一方面,教会内部对「权柄」的理解,也陷入了「集权」与「无政府」的两极摆荡——有的地方3把「权柄」混同于世俗的权力与官僚的统治,有的地方则把「权柄」消解于「人人皆可、事事皆可」的相对主义。这两种极端的共同后果,是「权柄」的异化与失落:它既不再是「服事的权柄」,也不再是「传承的权柄」,而沦为「争夺的对象」或「虚无的泡影」。 正是在这样的处境中,重新回到圣经原文、回到教会历史、回到大公教会的传统,去追问「权柄究竟是什么、它从何而来、如何传承、如何行使」,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九重追问,正是为了在「集权」与「无政府」之间,为大公教会的精神寻回一条「服事」与「传承」的中道——这也正是安立甘高派立场所一贯持守的信仰遗产。
一、圣经原文中的「权柄」:
词义与分类要谈论「权柄」,第一步必须回到圣经原文,因为「权柄」一词在中文圣经中只是一个译名,它所对应的希伯来文与希腊文词汇,各自承载着丰富而彼此有别的含义。若不经由原文的辨析,一切关于权柄的讨论都容易流于概念的空转。
1.1 新约 exousia(ἐξουσία)的四层含义
新约中「权柄」的希腊文主要是 exousia(ἐξουσία,Strong's G1849)。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词,最少承载着四层彼此关联、却又必须仔细区分的意思。《权柄》(Authority)一文(作者 Sam Hamstra, Jr.)对此作了精当的归纳,我们据以展开。
第一,权柄是「自由」——没有障碍地作决定或行动的自由。
一切权柄都来自上帝,「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罗 13:1)。上帝有权照着祂自己的心意塑造泥土(罗 9:21),有权凭己意定时候、日期(徒 1:7),有权将传福音的权柄赐给保罗(林前 9:18)。而信徒也因此「有权」作上帝的儿女(约1:12),他们向着律法之轭是自由的(林前 8:9)。在这里,「权柄」意味着一种源于更高授权者的、不受阻挠的自主。这一层含义的关键在于:权柄的「自由」不是无约束的任意,而是「在授权范围之内的自由」——它从一开始就预设了一个更高的授权者。
第二,权柄是「能力」——执行某项职务的能力。
上帝赐给耶稣赦罪的权柄(太 9:6-8)与赶逐污鬼的权柄(可 6:7);耶稣又赐给七十二个门徒权柄,使他们能「践踏蛇和蝎子,又胜过仇敌一切的能力」(路 10:19)。西门(行邪术的)所寻求的,正是那种能「赐人圣灵」的能力(徒 8:19);甚至撒但,也在上帝所划定的范围之内拥有行事的权柄(徒 26:18)。此处须特别留心:权柄(exousia)与「势力」(power,另一希腊词 dynamis)并不等同。权柄本质上是一种「获授予的权力」,它若无背后的势力作为支撑,便没有实际价值。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它提醒我们,圣经所说的「权柄」从来不是赤裸裸的力量,而是与「合法授予」相连的力量。有 dynamis(能力)而无 exousia(授权)的,是僭越;有 exousia 而无 dynamis 支撑的,是空名。 耶稣基督之所以「教训他们正像有权柄的人」,正因为祂二者兼备——祂既有天父所授的权柄,又有圣灵的大能。
第三,权柄指「授权」——某人获认可、批准或委托的形式。
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问耶稣:「你仗着什么权柄做这些事?给你这权柄的是谁呢?」(太21:23)——这正是一个关于「授权」的问题。耶稣回答,祂事奉的权柄来自父神(约 10:18「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这是我从我父所受的命令」)。祭司授权(委托)扫罗往大马士革去逼迫基督徒(徒 26:12);上帝授权使徒建立教会(林后 10:8「主赐给我们权柄,是要造就你们,不是要败坏你们」)。在此意义上,权柄是一种「被授予的资格」——它预设了一个更高的授权者,且要求行使者始终对其授权来源负责。这一层含义,是理解「使徒统绪」「圣秩」等概念的关键:圣职的权柄,从来不是自生的,而是「被授予」的。
第四,exousia 可引申指「领域」——行使权柄的范围。
上帝在世上设立了执行权柄的制度,例如政府(罗 13:1);犹太人把耶稣交给巡抚(路 20:20),彼拉多得知耶稣在希律的管辖之下,就把祂送到希律那里(路 22:7,或作23:7)。统治者和君王各有其执法之权;撒但也有他的势力范围(西 1:13);而上帝却设立基督在一切执政的、掌权的之上(弗 1:21)。exousia 在这一层意义上,常常指统治者或高官因其职位而拥有的权柄,例如「地方官」(多 3:1)。这四层含义之中,第四层——「领域」——在神学上最为关键。 因为权柄的概念,本质上牵涉「二人或以上的社会关系」:属下接受统治者的命令,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因为「相信统治者有资格颁布命令,而臣民有责任听从、承认统治者的地位和命令」。这句话点出了权柄的命脉所在——权柄之所以为权柄,正在于它是一种「被承认」的关系,而非单纯的强制。每一个人,尤其是信徒,都面对权柄的根本问题:每个人都从属于某个权柄,在这权柄之下生活——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出于确信。上帝造人,就是造人在祂的权柄之下;当人选择活在别的权柄之下——无论是自我,还是偶像——他便已经犯罪了。这正是《创世记》第一至三章所教导的:人有一种被骄傲驱使的倾向,要脱离外在权柄的管辖,以自己为生命的最终权威。始祖在伊甸园中所犯的,究其本质,正是这一场关于「权柄」的叛乱——拒绝上帝的主权,自居为神。
1.2 新约中与「权柄」相关的希腊文词汇辨析
为了更精确地把握「权柄」的语义,我们必须把它与相邻的几个希腊文词汇加以对照。这些词汇在中文圣经中常被译作「权柄」「能力」「掌权」等,但在原文中各有其特定的含义。
exousia(ἐξουσία),已如上文所述,是「权柄」最核心、最常见的用词,强调的是「合法的、被授予的」权力——一种「资格」与「权利」。
dynamis(δύναμις,Strong's G1411),通常译作「能力」「大能」「异能」,强调的是「力量的实在」——一种「能够做某事」的势力。它不必然包含「合法」的含义。新约中,dynamis 常指上帝的大能(罗 1:16「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圣灵的能力(徒 1:8「圣灵降临在你们身上,你们就必得着能力」),也指异能、神迹(太 11:20)。
kratos(κράτος,Strong's G2904),通常译作「权能」「主权」「力量」,强调的是「支配性的、压倒性的主权力量」,多用于对上帝的颂赞(提前 6:16「但愿尊贵和永远的权能都归给他」;彼前 5:11「愿权能归给他」)。kratos 侧重于「主权性的统治力量」,而 exousia 侧重于「合法性的授权」。
67authenteo(αὐθεντέω,Strong's G831),这是一个具争议的词,在《提摩太前书》第二章第十二节出现(「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有「辖管、专权、擅自支配」之义。这个词的争议,后来成为「女性圣职」争论中的一个语言学焦点(详见第八章)。
此外,archē(ἀρχή,Strong's G746) 亦常与权柄相关,指「元首、执政的、掌权的」(弗 1:21;西 1:16「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其词根即「开端、源头」,引申为「治理者」——这正与后文「教阶制」(hierarchy,其中 archē 即治理)一词同源。这组词汇的辨析,可以归纳为下表:

1.3 旧约的权柄观与希伯来文词义
值得注意的是,「权柄」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在旧约中其实很少出现;它主要是新约的概念。 旧约所呈现的,更多是上帝权柄的「具体行使」,而非对这一概念的系统反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旧约没有权柄的观念——恰恰相反,旧约中处处洋溢着上帝的主权与统治,只不过它多以上帝「亲自行动」与「设立职分」的方式呈现。旧约中表达「权柄」「统治」的核心希伯来词,是动词 mashal( ל ַׁש ָמ,Strong's H4910),意为「统治、掌权、管辖」。诗篇第一百零三篇第十九节说:「耶和华在天上立定宝座,祂的权柄(malkuth,国度/王权)统管万有」;诗篇第一百一十篇第二节则论到那位将来的弥赛亚君王:「耶和华必使你从锡安伸出能力的杖来,你要在你仇敌中掌权。」弥迦书第五章第二节预言伯利恒要出的那一位,是「在以色列中为我作掌权的(mashal)」。由此派生的名词memshalah(הָל ָש ְמ ֶמ,H4475) 与 mimshal(H4474),均表「统治、领域、权柄」之意——《创世记》第一章第十六节说上帝造了两个大光,大的「管(memshalah)昼」,小的「管夜」,正是以「权柄—领域」的框架来描述受造界的秩序。
与「权柄」相关的其他希伯来词,还有 malkuth(ותּכ ְל ַׁמ)(国度、王权,如诗 103:19「祂的权柄统管万有」)、mishpat(טָפ ְש ִמ)(审判、公义、典章,强调权柄的「公义裁断」维度,如诗 89:14「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以及 yad(דָי,手)——「手」在希伯来文中常象征权柄与能力(如「上帝的手」表明祂的大能与审判)。这些词汇合在一起,构成了旧约「权柄」概念的丰富光谱:

旧约权柄观最鲜明的特征,在于上帝透过「先知、祭司、君王」这三重受膏的职分来行使祂的权柄。上帝拣选摩西为祂的仆人,赐他权柄向法老说话、领以色列出埃及(出 3:10 以下);上帝设立亚伦及其子孙为祭司,专司圣所与献祭之职(出 28:1,利 8);上帝又借撒母耳膏立扫罗、大卫为君王,使以色列有君王「治理」他们(撒上 8-16)。先知则作为上帝的「口」,宣告祂的话语,责备君王与百姓,其权柄不源于血统或职位,而源于「耶和华如此说」的直接呼召。这三重职分,后来都在耶稣基督身上汇合、成全——祂是那「末后的亚当」、那「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的君王(来 5-7 章),也是「那先知」(申 18:15;约 6:14;徒 3:22-23)。在旧约的秩序中,这三重职分彼此分立、彼此制衡:君王不得擅自献祭(扫罗擅自献祭而被废,撒上 13:8-14;乌西雅王强进圣殿烧香而长麻风,代下 26:16-21),祭司与先知不得擅自篡夺王权。这一「权柄分立」的格局,深刻地印证了一个原则:在旧约的启示中,没有一种地上的权柄是「绝对的」——一切权柄都是「在上帝权柄之下的分赐」。
1.4 概念的分际:四种「权柄」
有了原文的基础,我们便可以厘清圣经中反复出现、却常被混为一谈的几组概念。诚如旧约透过先知、祭司、君王行使权柄,新约也在不同层面论及权柄,我们必须仔细加以区分。
(一)上帝的权柄(the authority of God)。 这是所有权柄的绝对源头与本原。唯有上帝是「那独有权能、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提前 6:15-16)。祂的权柄是创造的权柄、护理的权柄、救赎的权柄与审判的权柄。天上地下一切权柄,最终都归于祂(太 28:18 是复活之主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一切受造的权柄,都是这一绝对权柄的「分赐」与「反映」——若脱离了上帝的授予,任何人间权柄都只是僭越。
(二)教会的权柄(the authority of the Church)。 这是基督复活升天之后,在地上设立的一种独特权柄。它并非自立,而是源于基督的托付:彼得认信「你是基督,是永生上帝的儿子」之后,主对他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太 16:18-19);复活之后,主又向使徒们吹气说:「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约 20:22-23)。太18:18 的「捆绑与释放」,正是这一教会权柄在具体纪律场景中的运用。教会的910权柄,本质上是「基督的权柄在地上的代表」,其性质是属灵的、圣道的与圣礼的,而非世俗政治的。
(三)上帝仆人——先知、祭司——的权柄。 这是上帝所特别呼召、所授权的职分性权柄。先知受托宣讲上帝的话语,其权柄在于「话语的真实」而非个人的地位;祭司受托献祭、祝福、教导律法,其权柄在于「职分的圣别」。在旧约,先知与祭司的权柄各自独立又彼此制衡;到了新约,这一职分性权柄被收纳、成全于「使徒」与后来的「牧职」之中(林后 10:8)。
(四)地上君王的权柄(the authority of earthly rulers)。 这是上帝为维持受造界秩序而设立的世俗权柄。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明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这节经文同时确立了「政府的权柄出于上帝」与「政府权柄须向上帝负责」的双重真理。世俗权柄的领域是「今世的治理」(治安、公义、秩序),而教会的权柄领域是「属灵的事」(圣道、圣礼、灵魂的牧养);二者同源于上帝,却各有其疆界——这正是奥古斯丁「两城论」与后世「政教分离」思想的圣经根基。这四种权柄的分际,可以归纳为下表:

这四种权柄的分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历代教会中许多关于权柄的混乱与纷争,究其根源,正在于把这四种权柄彼此混淆:或以教会权柄行世俗权力之事(中世纪教廷的政教合一之弊),或以世俗权柄凌驾于教会属灵权柄之上(君权神授、国教之弊),或以个人主观的「灵感」僭越先知与牧职的授权(灵恩运动中「人人皆先知」之弊)。唯有先厘清这些概念的疆界,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后文所要讨论的使徒统绪、教阶制与权柄的传承。
1.5 权柄的三一论与基督论根基
在厘清了「权柄」的词义与分际之后,我们还必须指出一个更深的维度:在圣经的启示中,「权柄」的最终根基,不在任何受造之物,而在三一上帝自身的生命之中。 若不能回溯到这一「三一论的根基」,一切关于权柄的讨论,都将悬空于神学的真空之上。
就三一论而言,权柄是三一上帝内在生命的外显。 在圣经的启示中,我们看见父、子、圣灵在救恩史中的分工,正是三一上帝「权柄」之运行的展开:圣父是权柄的源头与颁布者——「父凭着自己的权柄所定的时候、日期」(徒1:7),一切计划皆出于父;圣子是权柄的中保与启示者——「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 28:18),子以道成肉身、死而复活,把父的权柄启示、成全并分赐出来;圣灵是权柄的运行与生效者——「圣灵降临在你们身上,你们就必得着能力」(徒 1:8),一切权柄的行使,最终都由圣灵来赋予生机与实效。换言之,教会的权柄,不是一种「孤立的、自足的」权柄,而是「参与三一上帝之生命与使命」的权柄——它源于父、经由子、靠圣灵而运行。这一三一论的视角,是大公教会理解「权柄」的最深根基,也是抵制一切「把权柄私有化、官僚化」的最终防线。
就基督论而言,权柄在基督身上达到了最完满、也最颠覆的彰显。 福音书的记载一再强调耶稣「带着权柄」教训人、赶鬼、赦罪(太 7:29;可 1:22、27;可 2:10),而这权柄的源头是父(约 10:18)。然而,基督权柄最深刻的特征,恰恰在于它的「降卑的形状」(the shape of kenosis)——使徒保罗在《腓立比书》第二章第六至十一节所唱的「虚己颂」(kenosis)中,揭示了这一奥秘:基督「本有上帝的形象,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而正因如此,「上帝将祂升为至高,又赐给祂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这里有一个惊人的辩证:基督的权柄,不是靠「抓住」而得,而是靠「倒空」而得;不是靠「升高」而显,而是靠「降卑」而显。 主自己更明言:「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 20:25-28;可 10:42-45)
这一基督论的权柄观,对教会的权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教会的权柄,必须是「十字架形状的权柄」——它不是「支配人的权力」,而是「服事人的权柄」;不是「居高临下的统治」,而是「俯就卑微的舍己」。 任何背离这一「十字架形状」的权柄——无论是教廷的集权、牧者的专断,还是个人的自我高举——都已经偏离了基督所设立的权柄的本性。诚如潘霍华所言,「当基督呼召一个人时,祂是呼召他来死」——同样,当基督把权柄托付给教会与牧职时,祂所托付的,是一种「向己死、向主活」的服事之权。这一「三一论—基督论」的根基,是我们理解后文一切「传承」「行使」的最终坐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