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 | 律法与福音(一)

约翰·麦奎利(John Macquarrie)
2025-09-25
来源:《基督教神学原理》

编者按:在这一节中,麦奎利深入探讨了基督教伦理中的两重性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通过愿望与责任、追求善与履行义务以及道德律的意义三方面,麦奎利展示了基督徒面对复杂世界时的伦理抉择与实践。他首先分析了善的追求与义务伦理的关系,指出罪性和混乱的现实呼唤律法的必要性,以约束人类偏离善的行为。接着,麦奎利探讨了国家法律和教会规范在保护秩序、促进公正中的作用,同时提醒基督徒不能将地上的教会混同于末世的上帝国。最后,麦奎利批评了唯信仰主义对道德律和行为准则的极端否定,强调习惯与律法在塑造基督徒生活中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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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谈世界的二重性,以及我们在世上行动的二重性等问题,这个主题需要进一步扩展,以完成我们关于基督教在世界中的讨论。这些两重性贯穿于所有的伦理问题,并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愿望与责任、追求善与履行义务的对立,或者律法与福音、命令与告知的对立。


一、愿望与责任

我们开始先谈谈愿望的伦理与义务的伦理之间的对照,众所周知,这个对照是处于“自然的”道德这一层次上。也许这个对照并不是绝对的。两条道似乎通向同一个目标,二者并不总是能截然划分的。例如,大多数道德哲学家都会同意罗斯爵士(Sir W. D. Ross)的意见,即善行属于我们的显然是首要的义务,但是谁愿意说,在责任所要求的东西背后,善行的责任结束之处,就是为他人利益的追求之开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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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不总能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考虑道德行动的这两种方式还是能够区分开来的。对善的追求反映出人内在的对实存的完满性的追求,反映出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所称的“原义”。在迄今关于伦理所说过的东西中,我们的注意力主要就是放在对善的这种追求上面。可是,善的追求在人的实存中是一件不定的间歇发生的事情,我们必须提出影响实存的人类的罪性、混乱、异化和失衡等事实与之相对照。


我们已经看到,对实存混乱的基本意识就属于“自然的”实存本身,虽然是基督教启示使它鲜明了深化了。正是由于罪,以及人不追求善的事实,我们才在愿望的道德之外又发现了义务的道德。倾向于善的自然法是用具体的命令和禁令来表述的,它们有时把为实现善作贡献的责任加诸人,有时则仅仅试图对人背离通向善的道路加以抑制,将其减到最低限度。


二、追求善与履行义务

在社会中,很多这类的责任都是由国家强加的。也许,如果人类社会没有堕落,没有充满罪恶,就根本不会需要国家。然而,在人类实际状况下,国家的律法以及强制实行律法的机器都是必不可少的。总的说来,国家律法植根于自然法,因此它们保护并鼓励对善的追求。正因为这个缘故,《新约》明确地教人服从政府权力,然而,大多数神学家在这方面是追随《新约》的。


如果说有些神学家承认,可能有一些例外情况,在那种情况下,应该抗拒律法,他们的承认也只是勉强的,因为在充满罪恶的人类社会中,无政府状态可能比专制政权对人类的幸福更有破坏性。总的说来,公民法至少提供了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与公正,以使善的追求成为可能。当然,现代国家所做的远远超过了这种最低保证,而日益倾向于在生活的很多领域促进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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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俗秩序中对律法的需要,以及基督徒支持正义力量的责任,在教会当中是平行并进的。虽然我们谈到了基督教特有的善的观念,谈到了基督教团体生活中对这善的追求,我们还必须记住,基督徒仍然是罪人。我们希望他将处于成圣过程之中,然而,我们谈到过的这么多事情,与基督一致、上帝之子的身份、融合为一、彻底顺从等等,只有在最后才能实现。这些事情肯定远远不是在我们在地上的实存,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信仰团体的实存的过程之中所能实现的。正像我们不能忘记地上的教会不能混同于末世的上帝国一样,我们也不能忘记,基督徒的行为,仅仅是以一种很不完善的方式反映了那个理想,在那理想中,自然的美德被信、望和爱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境界。


三、道德律的意义

这意味着教会对于其成员也必须有律法规章。这个必要性来自基督徒实存的事实性。基督徒总处于这样一种境况,在其中,他的选择至少部分地被充满罪恶的人类社会所决定,也许被他自己以往的罪或许被他人的罪所决定,也许他所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抑制和缩小罪恶。教会在其成员碰到如何行动的问题时,必须给予指导,有时候这种指导可能只是防止他们迷途太远的禁令。


例如,著名的关于正义战争的教义就现实地承认,在我们充满罪的世界上,正义有时候得靠强力来维护,但它用一些约束来限制了可以使用强力的情况,这样罪恶就尽可能地被缩小了。在另一些情况下,教会法则似乎为单个的基督徒定下了最起码的行为标准。但在此必须记住, 一个人并不由于加入基督教团体而自动变成道德上的典范。基督徒生活的目标是自我献身的爱,可是尼布尔现实地提醒我们,这只是“一个道德理想,对于个人几乎不可能,而对于只注重自身利益的国家的道德则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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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牧者都知道,基督徒首要的任务可能是克服自己的一些罪的倾向这样一个较低的任务。成圣也许是一个缓慢的进程,它的终点永远在前面。我们也得注意,别在这些问题的看法上太过于个人主义了。成圣属于作为基督身体与圣灵团契的团体,在团体当中,必然有“较弱的弟兄们”的地位,他们是受到整个团体支持的。


基于这些理由,很难理解教会中有时强烈表现出来的废弃道德律的唯信仰主义倾向。某些对基督教的极端实存论的解释认为,对基督徒来说不可能有任何行为规则,因为每一个情境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的责任就是回答那个情境中爱的独一无二的要求。他们同样否认习惯行动有任何价值,再次断言每一个情境都要求一种新的决定。另一些人主张“人比原则更重要”,似乎据此来理解对一切行为准则的废除。


这些观点无疑是过于夸大了,而且也太过于个人主义了。它们没有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已经达到了同等的道德成熟水准,而且即便是那些最有见地的人,也常常需要教会集体智慧的指引,这种智慧表达在教会为其成员制定的规则中。它们也没有认识到,即便可能有种种令人麻木的习惯会使行为变成机械的行动,也还是该为性格的稳定化留个地位,而且还有一种习惯的形成,它能够保护我们脱离自己的软弱。


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可以凭借良好习惯的形成,而使自己免于时常重犯的罪的诱惑,却竟然硬要在每一个受到这种诱惑的情境下都要去经历一番痛苦的挣扎斗争,这将是鲁莽唐突的。正像对体制化宗教的攻击一样,对规章、律法和戒律的攻击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的有形的、历史的状况,没有考虑到人的处境的相对性和两重性,没有考虑到个人与训练的需要之间的区别。那些拒绝给律法或习惯以任何地位的实存主义者,有力地论证了人类实存的种种可能性;然而他们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即没有认识到最好的实存分析认为同样是人类实存的特点的东西,即人类实存的事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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