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 | 基督教与伦理(三)

约翰·麦奎利(John Macquarrie)
2025-08-28
来源:《基督教神学原理》

编者按:接续上一节的内容,麦奎利在这一节中探讨了基督教伦理如何通过信、望、爱三项神学美德的结合,赋予自然法更深的道德意义和实践动力。他从圣托马斯论美德的经典诠释出发,展现了基督教伦理既承接人类道德追求的普遍性,又以启示的深度赋予其独特性。信强调对道成肉身的接受与献身,将神圣临在延伸至整个生活;望赋予道德行动以末世论的希望和动力,超越宿命论的冷漠;爱作为道德目标,体现了基督教对于上帝之爱的终极追求。通过耶稣基督的显现与教会的延续,这种伦理观既体现了创造、复和与成全的宏大愿景,也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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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将连续性与独特性结合起来的方式,从圣托马斯论美德得到了神学史中的古典的解说。他把古典哲学的四项“基本美德”与《新约》的三项“神学美德”结合起来。可以认为,四项基本美德概括了人对于善的“自然的“愿望,即内在于实存的趋于存在之完善的倾向。严格说来, 三项神学美德不是附加的美德,而是对道德生活提供了附加的方面,从而从新的深度来看待道德生活了。


关于信、望、爱之作为基督徒生命的基本特征,我们已经谈到过了。现在再加上几条对其伦理学意义的评价,论述就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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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作为接受与献身,对于自我的实现是基本的。然而我们关心的,不是任何信仰或每种信仰或纯粹是形式的信仰概念,而是特定的基督教信仰。这信仰被引向耶稣基督肉身的道,即表达的存在在其中最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那个具体存在物。因此基督徒的信的中心,是存在在存在物中的道成肉身,临在与表现,或者降临与显现。于是正如本节开头所说的,对神圣临在的意识,就成为任何独特的基督教伦理观中决定的因素。换言之,这意味着从圣事原则向整个生活延伸,从我们已谈过的中心向外移动。这种移动怎样发生,我们后面将会看到。目前只需要注意到,对于神圣存在临在并表现自身于邻舍甚至物质事物之中的信仰,把一种新的深度赋予了世界,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的行为。


“望”属于基督徒生命的末世论方面,从伦理观点来看,它为行动提供了一种动力。很多道德哲学家都已注意到,如果道德理想必须实现在一个疏离或冷漠的世界上,那么道德任务就是一个严酷的令人沮丧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的结构本身支持着道德愿望,那么人们就会以一种否则会很难得到的热情与信心去开始过道德的生活。我们在此所关心的,并不是上帝存在的任何“道德论的证明”,或者道德是否需要宗教来“完成”或充实的问题。毕竟,可能道德与有道德的人类实存都没有意义。但是即使这么说,也还是指出了基督教的望在人类通往道德的途径上造成了一些不同。比起创造是好的并朝着善前进这样一种信仰来,认为实存(更不用说道德)是荒谬的哲学肯定较少有可能去鼓励道德努力。当然,假如这只是一种宿命论的信念,那它也会造成冷漠与无为。但是,如果根据基督教把这理解为神圣恩典与人类努力的合作,那就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为强大的道德动力了。


最后,“善”,或者道德努力的目标,是作为基督教的“爱”而以一种新的明晰度和深刻性显示出来的,就是说,那不是任何一种爱,每一种爱,而是作为绝对的使在揭示于耶稣基督中的爱。善就是存在的完满,而存在就是使在。把世界看作“创造——复和——成全”的整个基督教的阐释指明了结局,或至善(summum bonum),就是我们称为“上帝国”的上帝之中完全的爱的团体,它已在道成肉身和在教会里道成肉身的延续之中看到了这个团体的实现过程。然而,这种景象还远远超出了公认的基督教会的边界,而包容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事物。


在前面几段中,我们试图勾勒出形成基督教道德观的一些基本思考,并表明这种观点如何既与“自然法”一致,又作出了自己十分独特的贡献。详细制定基督徒的行为原则是道德神学的任务,正像我们在“应用神学”讨论中触及的其他专门学科一样,道德神学不仅涉及神学问题,也涉及从其诸多活动中来研究人类行为的其他学科的问题。因此,我们不打算进入道德神学家的领域,而只想从我们的一般神学中引出这样一些内涵,以便对专门研究基督教伦理学的人的工作有所帮助。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问题,我们更深入地探究它们是应该的,而且除了些别的事情,我们还得来实践我们的诺言,即表明崇拜的中心是如何走出来形成人生的所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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