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接续上一节的内容,麦奎利继续探讨了基督教伦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重点阐明了两者在连续性与深度上的结合。自然法反映了人类追求自我实现和团体完善的内在趋势,而基督教启示通过信、望、爱三项神学美德,为这种道德追求赋予了更深刻的意义。麦奎利通过耶稣和保罗的教导,展现了基督教伦理的独特贡献。耶稣在继承旧约伦理的基础上,超越律法的表面规则,将道德焦点转向人的内在态度和具体情境,并以自己的生命示范了彻底服从上帝的道德标准。保罗则将律法与恩典结合,揭示了基督教救赎观对道德新生的推动。整体而言,基督教伦理既与自然法相连,又通过启示开启了道德生活的新维度,提供了一种更为全面和深刻的道德视野。

于是,我们理解的“自然法”一语,除了最简单最空洞的表述之外,是无法表述的,而且“自然的”一词仅仅指的是一般地属于人的实存的东西。我们所说的是内在于实存本身的走向完成的趋势。这是实现自我的趋势,但是既然不可能有脱离团体的自我,它也就是走向真正团体的趋势。根据我们的实存-存在论的方法,我们可以说这自然法是指向“使在”的,使在既是实存者最高的可能性,也是存在(上帝)的本质。认为基督教伦理或道德神学的特定任务,就是帮助我们从基督教启示的深度和完满性当中,去理解凭着“自然法”而已经属于我们的那些趋势、愿望和义务,这与我们研究神学的一般方法是完全一致的。
一、耶稣对旧约律法的看法
由于某些新教神学家认为,在基督教启示与哲学的或者非基督教信仰的纯然是人类的智慧之间,没有任何连续性,于是他们也否认基督教伦理与自然法之间有任何连续性。所以,我们必须花点时间来为伦理学中的连续性辩护,正如我们已为其他方面的连续性作辩护一样。而且,在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说过基督教启示带给人类“自然的”道德努力的“深度”或“照亮”的意思,会变得更加清楚。最后,我们希望说明的,是独特的基督教的贡献。
在我看来,连续性及新的深度二者,都可以由耶稣自己的道德教导得到清楚的说明。一方面,关于他的教导与《旧约》的伦理从而与“自然法”的连续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不论耶稣可能是如何的革命,他仍然认为自己是站在希伯来传统之内的。他说,他的目的是成全律法,而不是要废掉它。的确,他强烈反对一切律法主义和自以为义,他显然也不喜欢安息日之类的琐碎规则。他以朋友的态度对待罪人和被弃者。他强烈主张爱与仁慈的首要地位。他表现出对待律法的不一般的自由态度,特别是在所谓“对立”中,他彻底地重新解释了传统律法。

然而,这一切不一定要被理解为破坏连续性。事实上,我们知道,耶稣的很多话都可以同别的犹太先知的话作类比。虽然基督教护教论者有时在“犹太律法主义”与耶稣的伦理之间提出了鲜明的对照,但他们所描绘的“犹太律法主义”却常常不过是一幅漫画。从布伯这类犹太作家,或者,就这个问题而言,从希伯来经典本身,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律法来说,内在性、仁慈、人性等等东西并不陌生。
希伯来人关于义人的理想,正如《约伯记》所描述的,不是狭隘的律法主义的。布伯指出:“摩西五经”不是“律法”而是“教诫”,他宣称,在反对将五经歪曲为纯粹外在的律法方面,耶稣和犹太教(包括圣经时期及其后的犹太教)是一致的,他们都力图“把对道的理解扩展到人类实存的全部方面”。
二、耶稣对新约伦理的看法
然而,虽然我们承认这种连续性,我们还得承认,或者毋宁说肯定,耶稣以一种显著的方式让我们从新的深度来看待律法。他把注意力从实行(或不实行)律法的公开行为,转向了实存的态度。这些态度决定了行为,而且既然这些态度又构成信仰(或无信仰),自我就因它形成(或丧失),所以,行为就与信仰的创造性影响牢牢相连了。
由于强调行为的实存基础,耶稣也把注意力引向了具体情境,而不是引向一般规则。这特别出自他的“邻舍”概念,邻舍即我们直接接触的人。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道德要求激进化了,用了极端的和显然“不实际的”表述来表达这种要求,例如勿抗恶或爱仇敌之类。在这里,似乎再没有什么与“自然法”的连续性了,有的只是对其推动的彻底颠倒。

可是,在甚至对十字架也服从的耶稣本人的生平中,却可以看出对“彻底服从”(如布尔特曼所称的)的这种要求的全部意义。我们已经看到,正是这种自我倾泻,这种绝对的使在,构成了耶稣基督,因此我们承认他为肉身的道。然而,无论这基督品格与我们每天在自身中见到的不完善的人性相距何其遥远,我们仍然认识到,因为人性不是什么固定的东西,而是处于开放的可能性之中,只要我们确实不从基督幻影说去看待基督,这人性本身在最高极限处就是与基督品格相连续的。因此,基督既要求又作出了表率的彻底顺从,最终还是与“自然法”,就是说,与上帝在创造时置于人之中的完成的可能性是连续一致的,尽管这种联系被罪可悲地模糊了。耶稣的道德教训揭示了这被模糊被遗忘了的深度。
三、保罗的教导
在圣保罗的道德教诲中,人们也同样可以找出与“自然法”一致的概念以及基督教启示带给道德环境的崭新的深度。一方面,他有明显的类似自然法的概念,因为他谈到外邦人有一部“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而且显然认为这部律法的内容与以色列人的律法内容相似。这部自然法也与良知相联系,而圣保罗是第一个使用“良知”一词的基督徒作家。对于被设想为拯救之路的律法,圣保罗确实是持批判态度的。他似乎认为自然法和以色列律法都暴露出人的罪性及其无力实现内在于自身实存的要求。这又指明了需要恩典,需要因信称义。

然而我们己看到,这称义是不能与成圣分割的。把信以及望和爱确立为基督徒实存的基础之后,圣保罗仍然认为律法为我们在地上的生活提供了指导。这律法不是因恩典而“废了”,而是要“坚固”它。他提出的论点是,自满自足的道德努力不会导致救赎,而步入基督教的救赎之路,则会带来道德新生,以作为整个“新创造”的一部分,这是基督徒的实存,我们还必须说,这也是创造的可能性的完成。“新创造”就是“基督里的“人,他的生命在基督身体中与基督的受死和升天一致了,因而在他的生命中,爱成为至高无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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