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这一小节开始,麦奎利进入到了全书最后一部分的讨论。这一小节探讨了基督教信仰对伦理领域的影响,强调上帝的临在如何赋予伦理新的光芒,使其从自然伦理中获得深化与增辉。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在存在论的视域中得到了体现,表明基督教信仰既与人类自然的道德观念相连续,又通过恩典和启示对其进行转变。麦奎利给出了几个相关的案例,他讨论了罪与创造的问题。他又进一步讨论了自然法与给定法的关系,指出自然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体系,而是与人的实存性紧密相连,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的理解不断扩展而发展。尽管这样的伦理观念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和可能性,但也伴随着风险和责任。

布朗的一句话,十分漂亮地概括了本章的主旨:“上帝之临在是宗教生活的皇冠,对它的意识延及伦理的领域,从而使之增辉(glorifies)。”我说这概括了本章所要展开的主题,有两个理由。正如我们在本书前面认识到的那样,这段引文认识到了,宗教的中心是对神圣临在的意识,因此这意识将成为任何特定的基督教伦理观的决定性因素。而且正如我们一致承认的那样,这段引文进一步确认,基督教的贡献是与我们的“自然”天赋相连续的,因为对上帝临在的意识并未创造一种新伦理,而只是使已有的伦理“增辉”。这个说法似乎意味着,我们能够在一种新的光芒中,从一个新的深度来理解道德生活。
一、实存——存在论视域下的基督徒伦理学
我们曾研究了圣事与崇拜,我们认为它们将上帝的临在和与基督一致的过程置于生活的中心地位,因此神圣恩典的改造作用必然从这个中心向外扩展直至我们最外围的兴趣所在之处,这样,我们就已经在考虑基督教神学对道德生活的内在含义了。然而,不仅是前两三章,而且我们的整个基督教神学研究都把我们领到了这一点,我们要来考虑神学在人类实存的日常问题中的应用了。我们是以分析一般地显露于实存行动中的实存本身作为研究的开端的。既然我们已经在基督教启示的背景中研究了这实存,现在我们回到这上面来,希望从一个新的深度去看它,以新的光芒照亮其中的问题。
可是,全书从头至尾不可分割的连贯性却强调了我们的这个观点:在人对自己的自然的理解跟在启示中得到的理解之间,或者说在基督教的理解与其他信仰的理解之间,我们不能作截然的划分。用我们常常运用并曾试图从各方面来解释的话来说,“自然的”与“启示的”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后者看到了什么不同的东西或附加的东西,而只是“从深处”,即在存在的光芒和透明性之中来看同一些东西罢了。

在伦理领域,正如在我们考虑过的其他领域中一样,有必要维持作为基督教神学特征的辩证张力。一方面,基督教信仰对道德生活的理解,与人类实存对此的理解相连续;另一方面,这信仰使我们的“自然的”道德“增辉”并获得新的深度。虽然我要强调基督教伦理与人类自然的道德愿望之间的连续性,但我仍希望公正地论述恩典与启示所赐予道德的独特性质,这样基督教伦理就不仅是根据连续性,而且还根据真正的转变来表现了。
这与我们关于人类在世上的实存所说过的一切,肯定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我们认真考虑罪以及悔改和称义的需要,那么我们就已经否定了纯然的连续性;而且如果我们继续去实现作为人对“使在”的神圣工作的合作的基督徒生活,那么我们就将看到人的道德愿望得到了“增辉”与“转变”,被赋予了一种超越“自然”道德所揭示的东西的新的严肃性与尊严。
二、实例讨论
在我们根据基督教教导注意到罪的概念的深化时,我们对这里所谈的东西已有了一个有趣的例证。起初我们谈到实存并不井然有序这个不安的意识,这个意识属于“自然的”人,即按其基本的实存性质而属于一切人类实存;而后我们发现,当我们按着关于创造与神意的圣经教导来看罪时,我们对罪的理解就更加深化与扩大了;然而即使这种理解也还是过渡性的,只有按着救赎,并结合救赎的恩典与审判的两个方面来看,才能充分看到罪的深度。
在肯定的方面,也有类似的上升过程。在我们探讨的前一个阶段,我们接触过良知这个现象。这还是属于实存本身的概略的自我了解;而后,良知被看作与对于自我的探求相关联,这种探求同样内在于实存本身。再后,创造的教义又表明了,作为可能性而向人类实存者开放的那样一种存在,其特征如何显示为“使在”。最后,人类实存作为自身可能性的实现而趋向的这种更高层次,藉着基督品格与人子身份而得到了阐明。

这一系列的分析,从普遍地揭示实存开始,并未直接带出出自基督教启示的更明确的解说,而是确立了有利于传统上所称的“自然法”的一套论证。我们不应以为那是某种基本的、不变的命令和禁令的法典。我们认为人“实存着”,就是说,没有一种固定的“天性”,而是处于开放的可能性之中,这种概念就排除了以不变的“天性”为基础的不变的法这样一种观念。
三、自然法与给定法
如果有什么自然法的不变的表述的话,那它的措词只能是最一般因而是最空洞的,例如,只能像圣托马斯关于自然法的第一条教训所作的那种表述:“应当为善并促进善,而恶则应避免。”这当然可以成为细节表述的基础,而且我们还可以把十诫理解为表述某些自然法基本特征的一种企图。然而,即使像基督教十诫那样一种其呼吁是如此简单而一般的表述,也是由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形成其面貌的。

如果我们要(我相信我们该)把“自然法”看作意味着通过人被造进其中的实存性而属于人的道德意识,那么我们同时就必须避免这种错误,即暗示有一种清楚表述的不变的戒律体系,而它是基于据设想是不变的本质。我们必须朝卡塞莱(J. V. L. Casserley)所建议的这个方向看问题:“对人来说,随着人的可能性与责任感通过逐步实现上帝创造他的目的而加深和扩大,自然法也必然要成长和扩展。自然法的理论不是保守的……我们甚至可以把‘自然法’描绘成一种实存的概念。自然法是汹涌彰湃的本真性。”
从创造的教义中,我们已经看到人怎样在其自由与责任感之中分有创造性,与上帝在构筑世界中合作。人越来越多地接管了对于“自然”的指导工作,包括外在的自然以及他自己的自然,即那些被“给定”的他的存在的因素。随着这个进程的继续,在上面解释过的意义上,“自然法”显然必须具有灵活性。当人实现自己的命运,改造了自己的“自然气或者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或者使自己的存在中有更多的东西服从自觉的负责任的意志,从而缩小了被“给定”的东西的范围之时,可能一度与自然法则作对的东西就不会仍然是作对的了。
关于这些事情,一个明显的有争议的例子,就是避孕或控制生育的问题。一方面,人类凭借更为良好的健康设施已经延长了寿命,扩大了存活机会,远远超过了一度是“自然的”即纯粹是“给定的”限度。没有人会谴责这件事。那么,另一方面,从自然手中接管对生育的控制,用适当的技术以负责任的方式去达到出生与死亡之间的平衡也同样是适当的,这种平衡一度是由人与环境中纯粹是“给定的”因素来调节的,如果我们注重实存的素质,而不是生物学上的(以及也许是悲惨的)生命繁殖的话,某些这一类的调节就是需要的。
当然,在这条道路上隐藏着种种严重的危险。但这些都是创造本身固有的风险,人不能在接管越来越多的控制这个要求面前后退。我们知道未来的一些骇人的责任,例如所谓“遗传工程”的可能性之类。会有一些人认为这是僭越了神圣的特权,是由人去篡夺神般的权力。但我们已经看到,变得如同上帝,这是人的命运。如果对新权力的接管,并未带有傲慢的自主性,而是带着服务的意识以及觉察到神圣恩典与审判是高于人的,那么,便谈不上对于神圣者的篡位。我确实看不出,有什么认为不变的自然法则能用来反对这些发展,或者可能阻止这些发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浙(2025)0000045